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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倏例

來源: 借貸救急網    發佈時間:2008/1/17 上午 10:28:15    流覽:    返回  打印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具備左列條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融資倏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金管證四字第0960013083號函修正第3條第2款
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
金管證四字第09600179691號函修正第2條

 

第一條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訂定。

第二條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具備左列條件:

  1. 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3.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之融資額度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4. 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三十。但申請融資額度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所得或各種財產之證明文件。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五戶以上時,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申請融資額度之計算應加計前已開立信用帳戶所核定之融資額度,且財產證明為第三條第二款金融機構存款證明者,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委託人期滿辦理續約或契約存續期間申請變更融資額度者,應提供證明文件證實其條件符合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認售權證發行人、從事結構型商品業務之證券商、銀行與專、兼營期貨自營商同時擔任股票選擇權造市者得申請開立信用帳戶,並排除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得申請開立信用帳戶,並排除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融資融券額度不得超過基金規模之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各種財產之證明以下列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為限,但非本人所有者,其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

  1.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
  2. 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本、定存單影本等)。
  3. 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第三條之ㄧ

委託人在融資融券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就委託人之信用狀況隨時審查。

第四條

本規定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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